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9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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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4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4987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0,564元,
應繳裁判費13,0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57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