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3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攜帶兇器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7年7月31日│97年6月8日│97年8月24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4280號│97年度毒偵字第1373號、97年度│97年度毒偵字第1373號、97年度│││││偵字第4529號│偵字第4529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虎簡字第317號│97年度訴字第989號、97年度易│97年度訴字第989號、97年度易│││││字第761號│字第761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0月23日│97年10月27日│97年10月27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虎簡字第317號│97年度訴字第989號、97年度易│97年度訴字第989號、97年度易│││││字第761號│字第761號││決├────┼──────────────┼──────────────┼──────────────┤││確定日期│97年11月13日│97年11月23日│97年11月23日│└────┴────┴──────────────┴──────────────┴──────────────┘┌─────────┬──────────────┬──────────────┬──────────────┐│編號│四│五││├─────────┼──────────────┼──────────────┼──────────────┤│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7年7月31日│97年8月23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1574號、第1632│97年度毒偵字第1574號、第1632│││││號│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175號、第1266號│97年度訴字第1175號、第1266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1月25日│97年11月25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1175號、第1266號│97年度訴字第1175號、第1266號│││決├────┼──────────────┼──────────────┼──────────────┤││確定日期│97年12月12日│97年12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