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耀陞 上列被告因停止羈押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與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111年度嘉簡字第121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0年度嘉簡字第1215號」。
理由
一、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係於本院110年度嘉簡字第1215號案件經本院諭知羈押後,聲請停止羈押,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記載「111年度嘉簡字第1215號」等字,顯為誤載,而依原裁定全意旨,更正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書記官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