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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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1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慧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智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5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