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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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進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他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嫌,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智易字第2號判處公訴不受理,再經智慧財產法院以11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上開卷宗、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盜版重製物之性質,經告訴權人指訴在卷,是為供犯罪所用且係被告所有之物,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爰依刑法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亭嘉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數量備註1仿冒小黃龍玩偶420件參嘉檢108年度保管字第1330號扣押物品清單2仿冒夢夢狗玩偶880件3仿冒黑龍玩偶164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