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補字第972號原告 盧銘佑 即銘佑企業社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莉菁 、 林藍金蓮 即金億商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