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22號聲請人 蔡正元 代理人 洪菱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有如主文所示漏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