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50號原告 許寧涵 被告 李國龍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伍萬伍仟陸佰柒拾元(即按原告支付命令聲請日視為起訴日即民國103年
8月26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16200折算,計算式:美金35,000元×30.16200=1,055,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玖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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