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321號聲請人 吳柏星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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