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家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家補字第310號聲請人 劉智育 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雪英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3,000,000元,經兩造合意依照非訟事件審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