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143號上訴人 吳一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6年5月4日105年度雄簡字第23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388元,而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151,0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第二審裁判費2,49
0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外,尚餘1,8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淑珍
法官陳筱雯法官楊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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