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繼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繼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上開法律修正之後,自應逕適用現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部分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5、6所示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茲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吳幸芬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繼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01.22│103.10.16│103.05.30前3日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3年度撤緩│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17號│字第2636號│字第1940號│├─┬──────┼──────────┼──────────┼──────────┤│最│法院│臺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簡字第2689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1號│104年度中簡字第263號││實├──────┼──────────┼──────────┼──────────┤│審│判決日期│103.10.09│104.03.06│104.04.27│├─┼──────┼──────────┼──────────┼──────────┤│確│法院│臺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簡字第2689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1號│104年度中簡字第26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11.25│104.04.02│104.05.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助│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字第2335號(即臺北地│第5152號(編號1至4已│第7268號(編號1至4已│││檢103執9818)(編號1│定刑10月【本署105執│定刑10月【本署105執│││至4已定刑10月【本署│更728】,刑期104.11.│更728】,刑期104.11.││備註│105執更728】,刑期│18-105.4.16,羈押103│18-105.4.16,羈押103│││104.11.18-105.4.16,│.10.17-103.12.17)│.10.17-103.12.17)│││羈押103.10.17-103.12│││││.17)│││└────────┴──────────┴──────────┴──────────┘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繼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2年6月││││(判2次)││├────────┼──────────┼──────────┼──────────┤│犯罪日期│103.10.10│103.10.10│103.10.1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7075號│第27075號│第2707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11│104年度上訴字第1011│104年度上訴字第1011││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4.10.27│104.10.27│104.10.27│├─┼──────┼──────────┼──────────┼──────────┤│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11│105年度台上字第447號│105年度台上字第447號││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4.10.27│105.02.19│105.02.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7262號(編號1至4│第4058號(編號5、6已│第4058號(編號5、6已│││已定刑10月【本署105│定刑6年2月,刑期105.│定刑6年2月,刑期105.││備註│執更728】,刑期104.│4.17-111.6.16)│4.17-111.6.16)│││11.18-105.4.16,羈押│││││103.10.17-1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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