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0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0934號債權人 王立任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王四珍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為未成年人且未婚,經本院民國102年8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請表明法定代理人為何,並由法定代理人於聲請狀底簽章代為督促程序、請提出所有已到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並自退票日起算利息,另請撤回尚未到期支票部分之請求,該裁定已於102年8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