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3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3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3039號至第3079號
100年度交聲字第3082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黃雅均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42號所示之裁決書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均撤銷。
黃雅均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黃雅均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自小客車),有如附表編號
1至42號所示之時間、地點之違規行為,經如附表所示之舉發單位依法舉發,嗣由原處分機關各裁處異議人如附表所示金額之罰鍰(詳細裁決書字號、舉發機關、舉發通知單文號、違規日期、地點、違規事實、舉發違反法條及裁決金額,均如附表所示)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這些違規罰單都與我無關,當初我受雇於 潘立強 ,在址設臺中市○○路○○○巷○○號聯合五金工具社上班,因為潘立強說他信用狀況不好,才會跟我借名字買車來用,但買車之後我從沒開過該輛車,這些交通違規行為都與我無涉等語。
三、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3條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前,應依標誌指示預為減速慢行,並依規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順序行駛過站繳費。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另按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依法律規定製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列之違規事實,並由公路主管機關加以處罰,係行政機關執行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本質上為行政處分,受處分人不服公路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之規定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自屬行政救濟程序。而按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因現行國家基於「有責任始有處罰」之原則,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自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故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對於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欲加以處罰時,應由國家負證明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之舉證責任,行政機關對於人民為裁罰,必須舉證證明其違法事實,倘不能證明違法事實之存在,其處罰即不能認為合法。
四、次按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處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規定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定有明文。雖有認為受處分人未依該條項規定依限到案說明並具體指證可歸責人,應生失權之效果,然依該條項規定之文義觀之,受處分人「逾期未依規定辦理」之效果,係處罰機關「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並未指發生失權之效果,且觀諸上開規定修正之立法理由,亦未表示逾期未告知即生失權效果(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1號研討結論參照)。揆諸上開規定之立法本意,既係以車輛所有人對於車輛應有管理之責,對於被檢舉所屬車輛涉及違規,若不舉證告知駕駛人為誰,自可認定其為違規行為人,亦即旨在對於汽車所有人隱匿駕駛人身分之情形,賦予推定違規事實之歸責基礎,並非將法律所定應由汽車駕駛人承擔之處罰責任,恣意轉嫁於未駕駛汽車之所有人。從而,如違規之駕駛人並非車輛所有人,而車輛所有人並無隱匿實際駕駛人,並以提出供監理機關調查時,即無應可歸責於車輛所有人之事由,不得強行適用上開規定而處罰車輛所有人。
五、本院查:
㈠、本件登記在異議所有人名下之系爭自小客車,因有於附表編號1至42所示之時間、地點交通違規之事實,經警掣單逕行舉發後,原處分機關即先後以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對異議人為如附表編號1至42號所示之裁罰等情,有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採證照片、高速公路委託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送達證書、原處分機關裁決書、汽車車籍查詢結果及汽車異動歷史查詢結果等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可以認定。
㈡、其次,證人即遭異議人指稱應為本件附表各該次實際交通違規行為人潘立強於本院調查時已明白具結證述:當初是因為我所經營的聯合五金工具社尚未辦妥法人登記,而我的債信又不好,無法買車去跑業務,才會去向當時的同事即異議人借名買車,該車頭期款乃至於後續各期貸款,均是由我自己負責繳納,且系爭自小客車自交車後迄至100年5月11日我因另案入監執行為止,也都是由我實際負責管領使用;當時因為需要四處跑業務,才會全臺灣南北到處跑,範圍也遍及宜蘭到高雄等處;附表編號1至42所示,均是我在使用系爭自小客車時的違規行為;先前異議人在99年6、7月間離職後,本來也有一度要求將系爭自小客車過戶到我名下,但考慮到車商裕隆公司表示如果在汽車貸款不到1年內就要求更換車主,必須另行賠付3至4萬元不等的違約金,為此才會與異議人約定,等到100年5月底再辦理系爭自小客車移轉登記,詎料事後我又在100年5月11日入監服刑,所以直到現在都還沒有完成過戶手續等語在卷(見本院100年11月30日調查筆錄第2至4頁)。而證人即承辦系爭小客車買賣業務之裕民公司業務員即證人 賴厚安 於本院另案調查時亦曾結證:系爭小客車之相關買賣業務是我所承辦,當時由潘立強出面訂購,我不清楚後來車主為何要登記為受處分人的名義;我是於99年6月4日,在臺中市○區○○路○○○巷○○號,將系爭小客車交予受處分人,由受處分人在交車確認表上簽名的;我於99年6月4日交車後1個月內,就系爭小客車相關業務還有聯繫,我印象中系爭小客車當時大部分都是潘立強在使用,我也實際看過潘立強駕駛系爭小客車,我交車後至目前為止的這段期間,我沒有看過受處分人有駕駛過系爭小客車等語明確(見本院100年度交聲字第2307至2380號卷二第38至39頁)。衡情,證人潘立強若無上開交通違規之非行,何庸甘冒偽證罪追訴處罰之風險,蓄意編撰對己不利情節,由是已堪認證人潘立強所述應非出於子虛,再酌以異議人上開所述情節,又與證人賴厚安於本院另案調查時所述不謀而合,更足徵證人潘立強所證可信。是以,本件異議人辯稱其並未占有使用系爭自小客車,本案各次違規行為均與其無關等語,應屬實在,可以採信。茲因異議人於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對系爭自小客車並無實質支配管領力,且非實際違反前揭交通規則之行為人,則就本案附表所示之各次違規行為,自無從遽予歸責於異議人。原處分機關並未就本件各該違規行為應歸責之實際駕駛人予以調查,僅因異議人為系爭自小客車之登記所有人,即逕對異議人加以裁罰,尚難認允洽。本件異議人以前情為由,向本院提出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附表所示之原處分撤銷,另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資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9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呂綺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附表:
┌──┬──────┬────┬──────┬─────┬─────┬───────────┬────────┬─────┐│││││││││││編號│裁決書字號│舉發機關│舉發通知單│違規日期│違規地點│違規事實│舉發違反法條│裁決金額│││││文號│││││(新臺幣)│├──┼──────┼────┼──────┼─────┼─────┼───────────┼────────┼─────┤│1│100年6月23日│內政部警│公警局交字第│100.03.31│斗南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政署國道│ZDP030608號│12:53│南下第8車│不依規定繳費│條例第27條第1項││││60-ZDP030608│公路警察│││道││││││號│局│││││││├──┼──────┼────┼──────┼─────┼─────┼───────────┼────────┼─────┤│2│100年6月23日│同上│公警局交字第│100.03.31│新市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ZDR032048號│13:32│南下第8車│不依規定繳費│條例第27條第1項││││60-ZDR032048││││道││││││號││││││││├──┼──────┼────┼──────┼─────┼─────┼───────────┼────────┼─────┤│3│100年6月23日│同上│公警局交字第│100.03.31│新營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ZDQ029294號│13:13│南下第7車│不依規定繳費│條例第27條第1項││││60-ZDQ029294││││道││││││號││││││││├──┼──────┼────┼──────┼─────┼─────┼───────────┼────────┼─────┤│4│100年6月23日│同上│公警局交字第│100.03.31│后里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ZCQ035736號│12:05│南下第8車│不依規定繳費│條例第27條第1項││││60-ZCQ035736││││道││││││號││││││││├──┼──────┼────┼──────┼─────┼─────┼───────────┼────────┼─────┤│5│100年6月23日│同上│公警局交字第│100.03.31│岡山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ZEP053372號│13:52│南下第7車│不依規定繳費│條例第27條第1項││││60-ZEP053372││││道││││││號││││││││├──┼──────┼────┼──────┼─────┼─────┼───────────┼────────┼─────┤│6│100年6月23日│同上│公警局交字第│100.03.31│造橋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ZBQ039647號│11:40│南下第8車│不依規定繳費│條例第27條第1項││││60-ZBQ039647││││道││││││號││││││││├──┼──────┼────┼──────┼─────┼─────┼───────────┼────────┼─────┤│7│100年6月23日│同上│公警局交字第│100.03.31│ 楊梅 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ZBP059803號│09:53│南下第8車│不依規定繳費│條例第27條第1項││││60-ZBP059803││││道││││││號││││││││├──┼──────┼────┼──────┼─────┼─────┼───────────┼────────┼─────┤│8│100年6月23日│同上│公警局交字第│100.03.31│員林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ZCR034985號│12:37│南下第8車│不依規定繳費│條例第27條第1項││││60-ZCR034985││││道││││││號││││││││├──┼──────┼────┼──────┼─────┼─────┼───────────┼────────┼─────┤│9│100年6月23日│同上│公警局交字第│100.03.30│新市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ZDR032038號│01:57│北上第7車│不依規定繳費│條例第27條第1項││││60-ZDR032038││││道││││││號││││││││├──┼──────┼────┼──────┼─────┼─────┼───────────┼────────┼─────┤│10│100年6月23日│同上│公警局交字第│100.03.30│后里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ZCQ035731號│08:57│北上第7車│不依規定繳費│條例第27條第1項││││60-ZCQ035731││││道││││││號││││││││├──┼──────┼────┼──────┼─────┼─────┼───────────┼────────┼─────┤│11│100年6月23日│同上│公警局交字第│100.03.30│造橋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ZBQ039642號│09:22│北上第7車│不依規定繳費│條例第27條第1項││││60-ZBQ039642││││道││││││號││││││││├──┼──────┼────┼──────┼─────┼─────┼───────────┼────────┼─────┤│12│100年6月23日│同上│公警局交字第│100.03.30│泰山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ZAQ142745號│20:26│北上第9車│不依規定繳費│條例第27條第1項││││60-ZAQ142745││││道││││││號││││││││├──┼──────┼────┼──────┼─────┼─────┼───────────┼────────┼─────┤│13│100年6月23日│同上│公警局交字第│100.03.30│樹林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ZFP068307號│22:54│南下第12車│不依規定繳費│條例第27條第1項││││60-ZFP068307││││道││││││號││││││││├──┼──────┼────┼──────┼─────┼─────┼───────────┼────────┼─────┤│14│100年6月23日│同上│公警局交字第│100.03.30│新營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ZDQ029287號│02:13│北上第6車│不依規定繳費│條例第27條第1項││││60-ZDQ029287││││道││││││號││││││││├──┼──────┼────┼──────┼─────┼─────┼───────────┼────────┼─────┤│15│100年6月23日│同上│公警局交字第│100.03.30│斗南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ZDP030593號│02:29│北上第7車│不依規定繳費│條例第27條第1項││││60-ZDP030593││││道││││││號││││││││├──┼──────┼────┼──────┼─────┼─────┼───────────┼────────┼─────┤│16│100年6月23日│同上│公警局交字第│100.03.30│員林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ZCR034977號│02:44│北上第7車│不依規定繳費│條例第27條第1項││││60-ZCR034977││││道││││││號││││││││├──┼──────┼────┼──────┼─────┼─────┼───────────┼────────┼─────┤│17│100年6月23日│同上│公警局交字第│100.03.30│岡山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ZEP053363號│01:41│北上第6車│不依規定繳費│條例第27條第1項││││60-ZEP053363││││道││││││號││││││││├──┼──────┼────┼──────┼─────┼─────┼───────────┼────────┼─────┤│18│100年6月23日│同上│公警局交字第│100.03.30│楊梅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ZBP059791號│18:19│北上第7車│不依規定繳費│條例第27條第1項││││60-ZBP059791││││道││││││號││││││││├──┼──────┼────┼──────┼─────┼─────┼───────────┼────────┼─────┤│19│100年6月23日│同上│公警局交字第│100.03.30│楊梅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ZBP059786號│13:46│南下第8車│不依規定繳費│條例第27條第1項││││60-ZBP059786││││道││││││號││││││││├──┼──────┼────┼──────┼─────┼─────┼───────────┼────────┼─────┤│20│100年6月23日│同上│公警局交字第│100.03.30│汐止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ZAP024280號│20:42│北上第6車│不依規定繳費│條例第27條第1項││││60-ZAP024280││││道││││││號││││││││├──┼──────┼────┼──────┼─────┼─────┼───────────┼────────┼─────┤│21│100年6月23日│同上│公警局交字第│100.03.29│新營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ZDQ029283號│15:39│南下第7車│不依規定繳費│條例第27條第1項││││60-ZDQ029283││││道││││││號││││││││├──┼──────┼────┼──────┼─────┼─────┼───────────┼────────┼─────┤│22│100年6月23日│同上│公警局交字第│100.03.29│新市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ZDR032031號│15:57│南下第8車│不依規定繳費│條例第27條第1項││││60-ZDR032031││││道││││││號││││││││├──┼──────┼────┼──────┼─────┼─────┼───────────┼────────┼─────┤│23│100年6月23日│同上│公警局交字第│100.03.29│岡山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ZEP053356號│16:16│南下第7車│不依規定繳費│條例第27條第1項││││60-ZEP053356││││道││││││號││││││││├──┼──────┼────┼──────┼─────┼─────┼───────────┼────────┼─────┤│24│100年6月23日│同上│公警局交字第│100.03.29│斗南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ZDP030587號│15:21│南下第8車│不依規定繳費│條例第27條第1項││││60-ZDP030587││││道││││││號││││││││├──┼──────┼────┼──────┼─────┼─────┼───────────┼────────┼─────┤│25│100年6月23日│同上│公警局交字第│100.03.22│后里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ZCQ035678號│12:51│南下第8車│不依規定繳費│條例第27條第1項││││60-ZCQ035678││││道││││││號││││││││├──┼──────┼────┼──────┼─────┼─────┼───────────┼────────┼─────┤│26│100年6月23日│同上│公警局交字第│100.03.22│造橋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ZBQ039592號│12:25│南下第8車│不依規定繳費│條例第27條第1項││││60-ZBQ039592││││道││││││號││││││││├──┼──────┼────┼──────┼─────┼─────┼───────────┼────────┼─────┤│27│100年6月23日│同上│公警局交字第│100.03.21│龍潭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ZFQ030080號│11:15│北上第9車│不依規定繳費│條例第27條第1項││││60-ZFQ030080││││道││││││號││││││││├──┼──────┼────┼──────┼─────┼─────┼───────────┼────────┼─────┤│28│100年6月23日│同上│公警局交字第│100.03.21│后里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ZCQ035667號│09:30│北上第7車│不依規定繳費│條例第27條第1項││││60-ZCQ035667││││道││││││號││││││││├──┼──────┼────┼──────┼─────┼─────┼───────────┼────────┼─────┤│29│100年6月23日│同上│公警局交字第│100.03.21│造橋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ZBQ039584號│10:50│北上第7車│不依規定繳費│條例第27條第1項││││60-ZBQ039584││││道││││││號││││││││├──┼──────┼────┼──────┼─────┼─────┼───────────┼────────┼─────┤│30│100年6月23日│同上│公警局交字第│100.03.19│龍潭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ZFQ030070號│20:30│南下第10車│不依規定繳費│條例第27條第1項││││60-ZFQ030070││││道││││││號││││││││├──┼──────┼────┼──────┼─────┼─────┼───────────┼────────┼─────┤│31│100年6月23日│同上│公警局交字第│100.03.19│后里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ZCQ035646號│21:20│南下第8車│不依規定繳費│條例第27條第1項││││60-ZCQ035646││││道││││││號││││││││├──┼──────┼────┼──────┼─────┼─────┼───────────┼────────┼─────┤│32│100年6月23日│同上│公警局交字第│100.03.19│造橋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ZBQ039567號│20:55│南下第8車│不依規定繳費│條例第27條第1項││││60-ZBQ039567││││道││││││號││││││││├──┼──────┼────┼──────┼─────┼─────┼───────────┼────────┼─────┤│33│100年6月23日│同上│公警局交字第│100.03.17│泰山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ZAQ142357號│01:19│南下第11車│不依規定繳費│條例第27條第1項││││60-ZAQ142357││││道││││││號││││││││├──┼──────┼────┼──────┼─────┼─────┼───────────┼────────┼─────┤│34│100年6月23日│同上│公警局交字第│100.03.16│后里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ZCQ035611號│16:39│北上第7車│不依規定繳費│條例第27條第1項││││60-ZCQ035611││││道││││││號││││││││├──┼──────┼────┼──────┼─────┼─────┼───────────┼────────┼─────┤│35│100年6月23日│同上│公警局交字第│100.03.16│后里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ZCQ035610號│12:44│南下第8車│不依規定繳費│條例第27條第1項││││60-ZCQ035610││││道││││││號││││││││├──┼──────┼────┼──────┼─────┼─────┼───────────┼────────┼─────┤│36│100年6月23日│同上│公警局交字第│100.03.16│泰山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ZAQ142352號│23:18│北上第10車│不依規定繳費│條例第27條第1項││││60-ZAQ142352││││道││││││號││││││││├──┼──────┼────┼──────┼─────┼─────┼───────────┼────────┼─────┤│37│100年6月23日│同上│公警局交字第│100.03.16│造橋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ZBQ039535號│12:14│南下第8車│不依規定繳費│條例第27條第1項││││60-ZBQ039535││││道││││││號││││││││├──┼──────┼────┼──────┼─────┼─────┼───────────┼────────┼─────┤│38│100年6月23日│同上│公警局交字第│100.03.16│樹林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ZFP068104號│11:28│南下第12車│不依規定繳費│條例第27條第1項││││60-ZFP068104││││道││││││號││││││││├──┼──────┼────┼──────┼─────┼─────┼───────────┼────────┼─────┤│39│100年6月23日│同上│公警局交字第│100.03.16│龍潭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ZFQ030046號│11:49│南下第10車│不依規定繳費│條例第27條第1項││││60-ZFQ030046││││道││││││號││││││││├──┼──────┼────┼──────┼─────┼─────┼───────────┼────────┼─────┤│40│100年6月23日│同上│公警局交字第│100.03.16│泰山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ZAQ142340號│10:20│北上第10車│不依規定繳費│條例第27條第1項││││60-ZAQ142340││││道││││││號││││││││├──┼──────┼────┼──────┼─────┼─────┼───────────┼────────┼─────┤│41│100年6月23日│同上│公警局交字第│100.03.16│龍潭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ZFQ030051號│18:11│北上第9車│不依規定繳費│條例第27條第1項││││60-ZFQ030051││││道││││││號││││││││├──┼──────┼────┼──────┼─────┼─────┼───────────┼────────┼─────┤│42│100年6月23日│同上│公警局交字第│100.03.16│造橋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3,000元│││中監違字第裁││ZBQ039538號│17:05│北上第7車│不依規定繳費│條例第27條第1項││││60-ZBQ039538││││道││││││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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