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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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8號原告 陳宝鏡 訴訟代理人 陳進營 被告 韓其霖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交簡字第161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徐啓惟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