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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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15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冠榮上列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8月5日下午2時30分勘驗事故現場,並於同日下午4時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淵森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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