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0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佩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1年度偵字第6628號),聲請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LV」商標圖樣之手拿包壹只,沒收之。
理由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而商標法第98條,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而適用(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1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佩彤涉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6628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仿冒「LV」商標圖樣之手拿包1只,係被告違反商標法販售之仿冒商品,屬於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
102年4月8日以101年度偵字第6628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嗣依職權送請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102年6月5日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70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至103年6月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並已向指定之公益團體「社團法人世界和平會」支付新臺幣9,000元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相關偵查及執行卷宗核閱無誤。本件扣案之仿冒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申請註冊之「LV」商標圖樣之手拿包1只,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所用之物乙節,業據被告供承無訛(見偵卷第4至6頁、第46至47頁),並有露天拍賣網站之拍賣網頁及會員資料、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委任 趙俊堯 出具之鑑定證明書、查獲蔡佩彤違反商標法查扣物估價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授權函、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及查獲仿冒商品照片2張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0至24頁、第27頁、第36頁),是該物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沒收之,且屬專科沒收之物。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蕭惠婷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