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9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9513號聲請人富達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有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MendozaJasminCatimbang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應受送達處所(應提出其居留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足資證明其現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