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3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佩容 (原名 蔡淑芬
張陽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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