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0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湯智翔 法定代理人 湯豐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文昌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就轉診救護車費用新臺幣(下同)6,000元、高雄榮總醫療費用510元、中醫診療費用23,700元、看護費用30,000元及調養費用50,000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各項費用之收據)
二、請提出債務人吳文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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