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勞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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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苗勞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苗勞小字第4號原告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被告 賈伊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勞動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美黛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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