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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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6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育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育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張育豐因竊盜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