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法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10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國立中壢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吳錦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立中壢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國立中壢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一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捐助章程第6條明定,現任校長、現任家長會長及現任校友會長均為當然董事,然因家長會長每年任期屆滿後,即須改由新任家長會長擔任董事,而變更董事申請手續及應備文件繁瑣,且耗時並造成董事之困擾,故修改捐助章程,以避免重複議事負擔,爰請求本院裁定准許修正變更等語,並提出桃園縣政府99年3月2日府教習字第0990076957號同意變更函、財團法人國立中壢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第5屆第6次會議記錄暨簽到簿、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上開章程第6條如附表一修正後條文所示部分,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此部分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上開章程修訂日期、第15條如附表二所示部分,僅係酌作文字修正,並非屬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准許,其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書記官劉霜潔┌─────────────────────────────────────────────┐│附表一:│├───┬────────────────────┬────────────────────┤│條號│原條文│修訂條文│├───┼────────────────────┼────────────────────┤│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其中本校現任校長│本會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其中本校現任校長│││、校友會會長、家長會會長等三人為當然董事│為當然董事。其餘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代表選│││。其餘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代表選聘之,第二│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選聘之。│││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選聘之。董事均為無│董事均為無給職。│││給職。││└───┴────────────────────┴────────────────────┘┌─────────────────────────────────────────────┐│附表二:│├───┬─────────────┬─────────────────┬─────────┤│條號│原條文│修訂條文│不應准許之理由│├───┼─────────────┼─────────────────┼─────────┤││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訂定│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訂定│僅係文字修正│││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修訂│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一次修訂││││九十年一月十六日修訂│九十年一月十六日第二次修訂││││九十三年九月八日修訂│九十三年九月八日第三次修訂│││││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第四次修訂││├───┼─────────────┼─────────────────┼─────────┤│第十五│本章程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本章程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訂│僅係文字修正││條│十二日訂定,並於九十三年九│定,並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第四次修││││月八日第三次修訂,如有未盡│訂,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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