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7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國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2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國卿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拘役,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美足附表:
一、於100年12月10日下午6時10分,犯竊盜罪,經本院101年度嘉簡字第890號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於101年7月19日確定。
二、於100年5月11日上午10時50分,犯竊盜罪,經本院101年度嘉簡字第943號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於101年7月23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