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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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申宏文被告劉鶯沛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申宏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申宏文前因被告劉鶯沛詐欺案件,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於南投地檢100年度偵緝字第93號詐欺案件偵查中,
經南投地檢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之釋放,此有南投地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收據單號:投檢刑保收字第00000000號)均影本各1件附卷可憑。嗣該案件經本院
100年度易字第239號判決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現已進入執行程序,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附卷足憑。㈡南投地院檢檢察官委託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東
地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代為執行,臺東地檢、桃園地檢均通知被告到案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復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法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且臺東地檢、桃園地檢均拘提被告未獲,亦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東地檢101年10月31日101東檢 文辛 10
1執助442字第19519號函、桃園地檢101年12月19日桃檢 秋辛 101執助2089字第109675號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拘票、報告書各2份、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4份等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