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燕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叁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因請求金額與本金差額之請求原因事實未臻詳盡,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聲請人雖於101年1月19日提出陳報狀,惟僅陳報延滯利息、正常利息、代付餘額金額各若干元,未針對該差額之計算方式(即計息期間)予以敘明,尚難遽認已確依裁定意旨補正,是關於請求金額與本金差額新臺幣38,169元部分,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