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69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69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九九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90年11月01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雙方簽訂之國際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八~十條約定,債務人即得憑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第十四~十五條之約定債務人得在聲請人核給之信用額度內,選擇循環信用方式彈性付款,債務人於繳款日前未繳足應繳總金額時,即視為循環信用之使用,聲請人得自出帳單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收循環息。債務人於繳款日前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時,聲請人除依循環息之百分之十加收違約金外,並得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及停止卡片使用。
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10月13日起未依約繳納帳款本息,未到期部份視為全部到期,有主檔明細查詢單可證,迭經聲請人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前開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條約定,請求如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所列金額。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權益,至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張錦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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