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9年度旗小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旗小字第2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金錢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6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一行關於○○○區○○路○○○號房
屋」之記載,應更正為○○○區○○路○○○號房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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