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家繼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0號原告 龎一華 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 律師
張佳琪 律師複代理人 謝宗霖 律師被告龐 一梅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龐 一士 被告 龎一平
龎一中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正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龎一梅」、「龎一士」之記載,應更正為「 龐一梅 」、「 龐一士 」。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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