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家繼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0號上訴人 龐一士
龎一平
龎一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龎一華龐一梅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816萬4321元(見本院卷二第401、395頁),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5萬7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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