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金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字第130號原告 唐麟川
謝竺君
陳裕善 林于婷 胡榮顯 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瑋 律師複代理人 楊子敬 律師被告 楊建傑
廖秀敏 廖士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 律師複代理人 陳偉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書記官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