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1672號聲請人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寬成 非訟代理人 蘇詠心
何佳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薇雅間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法院就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准予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應審查執票人對發票人是否行使追索權,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亦須提示後始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法院自應先調查其有無提示,如未提示,與上開規定不合,以裁定駁回聲請,如已提示,則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計算法定遲延利息(廳民一字第02696號參照)。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請 陳明 提示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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