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39號聲請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二、
三、四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五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3項定有明文。即一人犯數罪,且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不論係數罪併罰或不合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減刑,受理聲請之法院應就聲請之全部為減刑之裁定。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715號、93年度訴字第1317號、93年度訴字第17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1年、5月、6月確定,且經聲請人以96年聲減字第2546號向本院聲請裁定減刑,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則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核先敘明。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除附表編號5之罪外,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5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楊筱惠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搶奪│竊盜│││例│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年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刑法第325條第1│刑法第322條│││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3年2月間某日│93年8月9日起至│93年8月13日15│93年7月10日│93年1月間某日│││起至93年5月3日│93年8月13日止│時許為警查獲後││起至93年8月22│││止││採尿回溯4日內││日止│││││某時│││├─────┼───────┼───────┼───────┼───────┼───────┤│偵查機關年│彰化地檢93年毒│彰化地檢93年毒│彰化地檢93年毒│彰化地檢93年偵│彰化地檢93年偵││度及案號│偵字第1412號│偵字第2849號│偵字第2849號│字第7691號│字第2939號│├─────┼───────┼───────┼───────┼───────┼───────┤│最後事實審│彰化地院93年訴│彰化地院93年訴│彰化地院93年訴│彰化地院93年訴│中高分院94年上││法院、案號│字第715號,93│字第1317號,93│字第1317號,93│字第1727號,94│訴字第681號,││及判決日期│年7月22日│年12月3日│年12月3日│年1月13日│94年8月11日│├─────┼───────┼───────┼───────┼───────┼───────┤│判決確定日│93年8月11日│94年1月17日│94年1月17日│94年1月31日│94年11月17日││期││││││├─────┼───────┼───────┼───────┼───────┼───────┤│減刑刑期│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又│有期徒刑3月│不予減刑│││如易科罰金,以││15日│││││銀元3百元即新│││││││台幣9百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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