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29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下同)94年2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6,2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4年2月1日起至134年1月31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2月3日,簽發借據2紙,向聲請人借款3,200,000元及2,000,000元,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到期日均為114年2月3日,自借款日起按月攤還,如一次未履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先後自96年2月4日及96年3月4日起即未繳納,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4,892,946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2紙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又本院於96年6月27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6年7月13日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簡易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汪清文┌──────────────────────────────────────────────────────────────┐│附表一:(土地)96年度拍字第32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彰化市│西門口││79-87│建│00│00│98.00│52/10000││├──┼───┼────┼────┼────┼────────┼─┼──┼──┼──────┼─────────┼──────┤│002│彰化縣│彰化市│西門口││81│建│00│43│77.00│52/10000││├──┼───┼────┼────┼────┼────────┼─┼──┼──┼──────┼─────────┼──────┤│003│彰化縣│彰化市│西門口││82│建│00│03│54.00│52/10000││└──┴───┴────┴────┴────┴────────┴─┴──┴──┴──────┴─────────┴──────┘┌─────────────────────────────────────────────────────────────┐│附表二:(建物)96年度拍字第329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3894│彰化縣彰化市景│彰化縣彰化市西│鋼骨鋼筋混凝土│1層:50.40;2層:50.40│陽台等四項│全部│本建物共同使用││││宗街58號│門口段81地號│造12層樓房│;3層:50.40;合計:15│:23.73││4130建號、持分│││││││1.20│││51/10000│└──┴───┴───────┴───────┴───────┴───────────┴─────┴────┴───────┘┌───────────────────────────────────────────────────┐│附表三:96年度拍字第329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3,013,928元│96年2月4日│3.555%│96年3月5日│├──┼────────────┼───────────┼───────────┼───────────┤│002│1,879,018元│96年3月4日│3.13%│9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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