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重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曾小玉 訴訟代理人 楊岡儒 律師
潘怡珍 律師再審被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李祥維
鄭南生 陳柔汶 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原告於收受裁定五日內陳報證物七匯款單據四紙正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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