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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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世璋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林勵之 (即送達代收人)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宗雨潔 (即送達代收人)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朱逸君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理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尚瑞強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鄭穎聰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楊富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另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且「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吳世璋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國(下同)109年12月22日以109年度執消債更字第80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債務人於110年8月26日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10年9月3日以函請全體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就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內容,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本件僅有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惟人數並未過半,且不同意債權人之債權僅佔總債權額為43.08%,亦未達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則依本條例第60條第2項之規定,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業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並有更生方案、送達證書等在卷足憑。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謀求其經濟生活之重生,爰於債務人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應加以限制如附件二所示。
三、據上,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