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6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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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6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竣傑
(現另案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竣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裁定可資參照。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94年度台台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此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之法院,且係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9號裁定、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同此看法)。本案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確為本院,故本院即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張竣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聲請人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8月23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認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9年易字第326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有期徒刑8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2年2月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毀棄損壞毀棄損壞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共21罪有期徒刑4月,共4罪犯罪日期109年6月30日109年8月7日109年10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38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084、3566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084、3566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915號109年度易字第3268號109年度易字第3268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30日110年1月19日110年1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915號109年度易字第3268號109年度易字第326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2月9日110年3月9日110年3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之案件均否均是均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45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827號(編號2至3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827號(編號2至3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9年6月7日109年6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8502、2862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8502、2862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原易字第112號109年度原易字第112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30日109年12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原易字第112號109年度原易字第11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4月22日110年4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之案件均是均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88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88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