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泰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詩騰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長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係與相對人因債權債務關係所生之款項,該金額之請求,非票據關係所生,故其利息之利率,依法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超過該範圍之請求,聲請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二項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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