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7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797號聲請人 鄭國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4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王怡茹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79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011000002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011000003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011000004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01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