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3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齊麟皓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3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齊麟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齊麟皓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線及內部性界線,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線,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線,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線及內部性界線之拘束。另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是反面解釋,若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者,即無上開刑法規定之適用,而無庸於定應執行刑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7至8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而附表編號4、6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照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科罰金之利益。
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提出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本件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即得合併定應執行刑。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8年度 朴原 簡字第1號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編號4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
8年度原訴字第11號、109年度原訴字第1號、109年度原易字第2號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編號
8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號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此有卷內所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如附表編號1、4、8號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朴原簡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原簡上字第
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及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11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號、109年度原易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原易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原易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加計後之總和,即7年3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佑怡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附表:受刑人齊麟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2│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①108年2月11日│108年8月11日│108年8月13日│││②108年3月15日│││├──────┼──────────┼──────────┼──────────┤│偵查機關│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緝字第36、37號│第7802號│字第1354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朴原簡字第1│108年度朴原簡字第2│109年度原簡上字第3││││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8年10月22日│108年11月29日│109年3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朴原簡字第1│109年度原簡上字第2│109年度原簡上字第3││││號│號│號││判決├──┼──────────┼──────────┼──────────┤││確定│108年11月11日│109年3月9日│109年3月31日│││日期││(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①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字第4649號│第2124號│第1526號│││②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2│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①108年6月13日│108年8月6日│108年7月21日│││②108年8月10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390、6397、6407、│第6390、6397、6407、│第7750、8876、9320號│││8143號│8143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108年度原訴字第11號│108年度原訴字第11號│108年度原易字第15號│││案號│、109年度原訴字第1│、109年度原訴字第1│││││號、109年度原易字第│號、109年度原易字第│││││2號│2號│││事實審├──┼──────────┼──────────┼──────────┤││判決│109年3月25日│109年3月25日│109年2月12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確定├──┼──────────┼──────────┼──────────┤│││108年度原訴字第11號│108年度原訴字第11號│109年度原上易字第8號│││案號│、109年度原訴字第1│、109年度原訴字第1│││││號、109年度原易字第│號、109年度原易字第│││││2號│2號│││判決├──┼──────────┼──────────┼──────────┤││確定│109年6月1日│109年6月1日│109年9月3日│││日期│││(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①雲林地檢109年度執│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字第1865號(嘉義地│第1866號(嘉義地檢│第3276號│││檢109年度執助字第│109年度執助字第386││││387號)│號)││││②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①有期徒刑3月│││(不含沒收)││②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8年8月8日│①108年7月20日12時│││││3分│││││②108年7月20日12時│││││30分││├──────┼──────────┼──────────┼──────────┤│偵查機關│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750、8876、9320號│第2746、2747、2748、│││││3388、3635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原易字第15號│109年度原易字第7號│││││││││事實審├──┼──────────┼──────────┼──────────┤││判決│109年2月12日│109年8月12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原上易字第8號│109年度原易字第7號│││││││││判決├──┼──────────┼──────────┼──────────┤││確定│109年9月3日│109年9月22日││││日期│(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277號│第3237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6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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