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9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馮凱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更字第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凱倫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凱倫因犯詐欺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參見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要旨)。
四、查受刑人馮凱倫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科刑確定如附表所載,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參,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刑,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11至12所示之罪刑,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附表編號13至14所示之罪刑,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於刑之酌定,自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而在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即不得逾越原定執行刑及其他併罰罪刑合計之範圍內為之(並酌本院107年度聲字第516號裁定之定刑範圍),故就本件而言,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自應在有期徒刑8年3月範圍內為刑之酌定,且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茲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名異同、犯罪情節、時間差距及所生危害等各情,兼顧刑罰衡平及矯治更生,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原宣告刑諭知之沒收部分,係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附表:受刑人馮凱倫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販賣毒品│運輸毒品│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10月│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3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2年3月1日至3月2日│102年3月10日│103年11月14日│├───┬───┼────────────┼────────────┼────────────┤│偵查機│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877號│102年度偵字第2877號│103年度偵字第12451號││││102年度偵字第2902號│102年度偵字第2902號│104年度偵字第2044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實審├───┼────────────┼────────────┼────────────┤││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856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856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7號││├───┼────────────┼────────────┼────────────┤││日期│103年10月16日│103年10月16日│104年6月10日│├───┼───┼────────────┼────────────┼────────────┤│確定判│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決├───┼────────────┼────────────┼────────────┤││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047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047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7號││├───┼────────────┼────────────┼────────────┤││日期│104年4月16日│104年4月16日│104年7月6日│├───┴───┼────────────┼────────────┼────────────┤│備註│⒈新竹地檢104年度執字第│⒈新竹地檢104年度執字第│⒈新竹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216號。│2216號。│3536號。│││⒉附表編號1至10之罪經臺│⒉附表編號1至10之罪經臺│⒉附表編號1至10之罪經臺│││南高分院以105年度聲第│南高分院以105年度聲第│南高分院以105年度聲第│││74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74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74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6月。│期徒刑6年6月。│期徒刑6年6月。│└───────┴────────────┴────────────┴────────────┘┌──────────────────────────────────────────────┐│附表:受刑人馮凱倫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3年7月11日│103年7月12日│103年7月14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3年度偵字第5003號│103年度偵字第5003號│103年度偵字第5003號││││103年度偵字第5432號│103年度偵字第5432號│103年度偵字第5432號││││103年度偵字第5433號│103年度偵字第5433號│103年度偵字第5433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實審├───┼────────────┼────────────┼────────────┤││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8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8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8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84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84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84號││├───┼────────────┼────────────┼────────────┤││日期│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確定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決├───┼────────────┼────────────┼────────────┤││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8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8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8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84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84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84號││├───┼────────────┼────────────┼────────────┤││日期│104年10月26日│104年10月26日│104年10月26日│├───┴───┼────────────┼────────────┼────────────┤│備註│⒈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⒈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⒈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948號。│2948號。│2948號。│││⒉附表編號1至10之罪經臺│⒉附表編號1至10之罪經臺│⒉附表編號1至10之罪經臺│││南高分院以105年度聲第│南高分院以105年度聲第│南高分院以105年度聲第│││74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74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74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6月。│期徒刑6年6月。│期徒刑6年6月。│└───────┴────────────┴────────────┴────────────┘┌──────────────────────────────────────────────┐│附表:受刑人馮凱倫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3年7月15日│103年7月19日│103年7月20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3年度偵字第5003號│103年度偵字第5003號│103年度偵字第5003號││││103年度偵字第5432號│103年度偵字第5432號│103年度偵字第5432號││││103年度偵字第5433號│103年度偵字第5433號│103年度偵字第5433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實審├───┼────────────┼────────────┼────────────┤││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8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8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8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84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84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84號││├───┼────────────┼────────────┼────────────┤││日期│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確定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決├───┼────────────┼────────────┼────────────┤││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8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8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8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84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84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84號││├───┼────────────┼────────────┼────────────┤││日期│104年10月26日│104年10月26日│104年10月26日│├───┴───┼────────────┼────────────┼────────────┤│備註│⒈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⒈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⒈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948號。│2948號。│2948號。│││⒉附表編號1至10之罪經臺│⒉附表編號1至10之罪經臺│⒉附表編號1至10之罪經臺│││南高分院以105年度聲第│南高分院以105年度聲第│南高分院以105年度聲第│││74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74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74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6月。│期徒刑6年6月。│期徒刑6年6月。│└───────┴────────────┴────────────┴────────────┘┌──────────────────────────────────────────────┐│附表:受刑人馮凱倫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8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3年7月24日│103年6月6日至6月24日│103年2月15日至3月3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3年度偵字第5003號│103年度偵字第5429號│103年度偵字第5429號││││103年度偵字第5432號│104年度偵字第494號│104年度偵字第494號││││103年度偵字第5433號│104年度偵字第4471號│104年度偵字第4471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83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84號││││├───┼────────────┼────────────┼────────────┤││日期│104年9月30日│106年11月29日│106年11月29日│├───┼───┼────────────┼────────────┼────────────┤│確定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83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84號││││├───┼────────────┼────────────┼────────────┤││日期│104年10月26日│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8日│├───┴───┼────────────┼────────────┼────────────┤│備註│⒈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⒈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⒈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948號。│1014號。│1014號。│││⒉附表編號1至10之罪經臺│⒉附表編號11至12之罪經臺│⒉附表編號11至12之最經臺│││南高分院以105年度聲第│南高分院以108年度抗字│南高分院以108年度抗字│││74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第25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第25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期徒刑6年6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附表:受刑人馮凱倫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14│(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2年6月7日間至6月17│102年12月12日至12月16日││││日之不詳時間│││├───┬───┼────────────┼────────────┼────────────┤│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3年度偵字第5429號│103年度偵字第5429號│││││104年度偵字第494號│104年度偵字第494號│││││104年度偵字第4471號│104年度偵字第4471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日期│106年11月29日│106年11月29日││├───┼───┼────────────┼────────────┼────────────┤│確定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決├───┼────────────┼────────────┼────────────┤││案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107年度台非字第253號│││├───┼────────────┼────────────┼────────────┤││日期│106年12月28日│107年12月6日││├───┴───┼────────────┼────────────┼────────────┤│備註│⒈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⒈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16號。│1014號(經非常上訴改分││││⒉附表編號13至14之罪經臺│雲林地檢107年度執更字││││南高分院以108年度抗字│第1058號)││││第25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⒉附表編號13至14之罪經臺││││有期徒刑6月。│南高分院以108年度抗字│││││第25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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