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簡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勞簡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簡上字第43號上訴人浩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
蔡雅瀅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12月27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黃莉雲
法官賴錦華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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