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0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0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009號聲請人 廖武雄 代理人 張佳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9日屆滿(期間末日原為103年6月7日,是日為週六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103年6月9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家淳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蔡梅蓮┌────────────────────────────────┐│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0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001│ 周菽美瑞興商業銀行│103年2月28日│1萬3,240元│MC0000000││││古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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