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1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103號聲請人 林金華 (即 洪素禎 之繼承人)
林國城 (即洪素禎之繼承人) 林月英 (即洪素禎之繼承人)兼上三人代理人 林文雄 (即洪素禎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07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1│179│└──┴────────────┴────────┴──┴──┘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