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33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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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3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23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7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7年1月9日0時20分許,在臺中縣○○鄉○○村○○○街○號,因友人 詹淨芬 與告訴人甲○○發生口角糾紛,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推倒告訴人,致告訴人撞擊牆壁而受有頭部外傷併後枕部裂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當庭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