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08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號之1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王益烈 於民國88年10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清償日期為89年1月17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而債務人王益烈於96年11月29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97年3月6日因辦理分割繼承移轉登記與相對人甲○○。詎屆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金錢借用證書、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相對人甲○○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簡易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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