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8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80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吳真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參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108,325元,其中已到期本金99,452元(已到期之本金99,452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09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6,263元、違約金雜費計2,61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680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真珠│自民國10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22048││年08月11日│││││元││起│││├──┼───┼─────┼──────┼──────┼───────┤│002│新臺幣│吳真珠│自民國10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74822││年08月11日││點七五│││元││起│││├──┼───┼─────┼──────┼──────┼───────┤│003│新臺幣│吳真珠│自民國10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2582元││年08月11日│││││││起│││└──┴───┴─────┴──────┴──────┴───────┘◎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