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小字第55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551號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訴訟代理人 姚慶民

被告 黃俊源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39號),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2,929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陳火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