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8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8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八五О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二一四號),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連續違反法院所為「甲○○不得對 陳其揮 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之保護令,處拘役 伍拾玖 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除「被告甲○○對於公訴人所指之犯罪事實,業已於本院調查時坦承不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國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書記官林秀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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