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汪玉蓮 律師 楊瓊雅 律師 吳碧娟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六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茂宏法官蔡廷宜
法官許兆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書記官黃郁萍